“互联网+庭审”模式的技术挑战与应对
专家策略
肖剑基
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
合伙人
陈靖
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
律师助理
当
下互联网、人工智能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孕育的机器智慧开辟了千态万状变革及创新模式。在“互联网+”的发展趋势与司法为民愿景高度契合的背景下,追随数字时代的新型诉讼也应运而生。然而,时至今日,线上开庭的效果仍有诸多亟待改进之处。本文旨在反思现存问题及成因,并探寻应对良策。制度初探
目前,各级法院都在推动诉讼服务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。除了提供网上立案、电子送达等“掌上办”数字服务,还有“互联网+庭审”衍生的司法新形式——线上开庭。
顾名思义,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庭审,即允许诉讼参与人通过电脑、手机APP等途径参加庭审,无需前往法院。
实务困境
适用比例不高且发展不均衡。与庭审总体数量相比,线上开庭运行适用率不高。根据调查信息,尽管全国每个省份均有数量不等的线上开庭案件,但从分布地区来看,北上广适用线上开庭的案件最多,尤其是作为先行试点的北京。相较而言,部分欠发达地区(特别是西部地区)的线上开庭模式尚未普及。
使用效能不佳。线上开庭常常面临掉线、暂停、声音图像不同步、音量过小或画面失真、抖动、镜头倾斜等现象,亦引发画面传输、笔录确认困难等问题。与此同时,律师难以通过电脑把握对方提交的资料,更遑论核对证据材料原件、发表质证意见。这一定程度上弱化庭审的实质开展,影响庭审效能。
成因反思
技术设施尚未成熟。线上开庭所用的设备通常价格不菲,且需要高昂的维护成本,对相对偏远地区法院可能构成财政能力。因此,地区资金与设备技术的差距往往导致各地法院“互联网+庭审”质量参差不齐。线上诉讼的设备极度依赖互联网及移动信号,任何微小的信息技术故障都可能对庭审的顺利开展产生阻碍。
数字难题尚未解决。一方面,“互联网+庭审”可能产生“数字鸿沟”的隐忧,即进一步加剧诉讼参与人间的不对等。若双方当事人线上开庭的应用能力存在两极分化,数字弱势方定然无法在诉讼中与相对方保持平等对抗。另一方面,线上开庭割裂了法官与当事人在物理空间中的直接联系,无法准确把握开庭人员及证据的真实性。
因此,线上开庭容易失去传统庭审的严谨与仔细,法官没有亲历感,无法深究案件事实及证据细节。在无法察言观色及接触证据的环境下,法官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,如何评估当事人陈述真实性,都是成为这种新颖形式背后的顾虑。
尽管线上开庭仍存在部分技术、沟通困难,“互联网+庭审”的未来发展却不会因此裹足不前。结合律师实务工作经验,笔者认为当事人对于线上开庭有如下应对良策:
合理使用可视化电子材料,如流程图、时间轴、逻辑关系表。当事人可以针对案件重点问题制作可视化图表,并于在线系统进行当庭展示。这既能助力法官梳理案件事实,又能清晰传达意见和诉求,提高办案效果。
开庭前与法官沟通案件的程序性问题。线上开庭更应聚焦案件事实认定及争议焦点。据此,不宜过分就管辖、送达、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提起异议,相关事宜应在庭前与法官进行书面或电话沟通。
确认具有相应设备及应用能力。开庭前,当事人应留意能否正常安装使用在线庭审的软件,并提前登陆调试设备,选择网络信号良好、安静的场所参诉。
准备两台电量充足的在线参诉设备。手机及电脑可以同时安装下载相应的庭审软件。一个作为正常使用,一个作为备用,当信号、画面、传输出现故障时可及时进行更换。
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,当事人和律师应综合案件重大、难易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同意适用线上开庭。
“互联网+庭审”模式打破了时空的界限,让时间和距离不再是诉讼的障碍,给法院及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新的选择。然而,这种转变如果过于冒进,缺少充分准备,反而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。
笔者认为,线上开庭的适用困境,与尚未成熟的技术设施、尚未解决的数字化难题息息相关。我们应在鼓励技术创新,提高司法现代化水平的进程中不忘注重法律功能实现的初衷,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治理优势,最终提升整体司法服务能力。
作者 |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剑基、律师助理陈靖
本文刊载于《商法》2023年6月刊。如欲阅读电子版,欢迎浏览《商法》官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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